《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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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87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者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猫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市
2、科委可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其空间组合、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均须符合所需的科学要求,逐步做到标准化、系列化。第六条一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设备、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成形、包装、运送、灭菌与保存,应当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第七条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方法必须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遗传学标准,并持有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安全评价和药品检定或者制作生物制品等的单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第八条实验动物的引入和输出,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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