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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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委
2、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
3、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
4、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
5、B17790-1999)的要求。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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