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根据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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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第三条(服务和管理机制)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实行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
2、具体实施的体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经济信息化、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计生、教育、税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第五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乡(镇)
3、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房屋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探索由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方式。第二章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第六条(信息采集制度)本市实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第七条(信息采集的方式)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社区
4、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规范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将社区综合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第九条(被采集人的权利和义务)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执行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未经公示、未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第三章居住证件相关服务和管理第十条(居住证件办理)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
5、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第十一条(相关便利)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二)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三)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个人事务。第十二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待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十三条(部门和机构的义务)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来沪人员可以享受的服务和待遇,为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和便利,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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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 实有 人口 服务 管理 若干规定 根据 2017 11 27 人民政府 5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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