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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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划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建设和管理
2、原则)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上海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市容局的指导和监督。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绿带规划和计划)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
3、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划的调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征求市绿化市容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市容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第九条(绿带用地)环城绿带建设用
4、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林业局制定。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原建设项目的处理)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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