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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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集体
2、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限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第六条(主管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第七条(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
3、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可以按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前款规定发生转让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继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
4、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二)出让地
5、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H)违约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
6、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为70年;(二)工业用地为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招标;(二)拍卖;(三)协议;(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
7、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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