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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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酶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鲍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区性质和范围)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冕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冕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保护区北起八激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
2、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委所属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鲍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市海洋、水务、交通、公安和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及其程序)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滩涂淤涨、中华鳄分布和活动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保局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审核建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五条(界标的设置)保护区管理
3、处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标。第六条(封区管理期)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中华鲍幼鱼集中活动期间,保护区实施封区管理。封区期间,禁止从事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非封区管理期)非封区管理期间,渔民进入保护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第八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二)排放、倾倒或者弃置污染物;(三)采用投毒、爆炸或者电捕等方式采捕水生动植物;(四)搭建、爆破、钻探;(五)挖泥、烧荒、开垦;(六)其他影响中华冕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第九条(科研活动的
4、申请和审批)因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等需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市农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进入保护区实施的具体项目和主要目的;(三)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市农委或者保护区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发给保护区通行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需捕捉中华婚或者采集中华鳄鱼类标本的,经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核,并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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