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10米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
2、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第五条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深井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回灌。第六条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用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第二章凿井管理第七条凡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必须先向深井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地下水
3、)申请,提供用水资料及井位图,经审查同意,发给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凿井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须改变井位时,应当向深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施工时,应当每隔3米采取地层砂样,按规定排列,完工后交使用单位备查。如深井管理部门亦需砂样时,应当事先提出,由施工单位送交备查。第九条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加强深井管理,凡新凿深井应当装置计量仪表、测水位孔和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第三章深井的使用、修理及回灌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深井运行、维护和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深井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送深井管理部门,并接受指导,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 深井 管理办法 根据 2010 12 20 人民政府 52 修正 并重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