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大树监测与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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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大树监测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古树名木大树的监测与监管工作力度,根据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的相关监测监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为树龄达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名木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大树指胸径达100厘米及以上,树龄不足100年非名木的树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群指在一定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10株以上)。第二章监测监管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监测监管工作实行省、市、县共三级监测监管体系。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
2、主管部门为省级监测监管主体,对全省古树名木大树监测监管工作负总责;市(州)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为市级监测监管主体,对本市(州)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监测监管工作负责;县(市、区、特区)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为县级监测监管主体,对本县(市、区、特区)古树名木大树监测监管工作负责。第七条省级监测监管主体应建立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对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进行动态的监测与监管工作。第八条省级监测监管主体应组织科研、养护单位共同开展古树名木大树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监测监管工作水平;市级监测监管主体应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监测监管工作进行督促;县级监测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古树名木大树的日常监测与
3、监管工作。第九条县级监测监管主体每年需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宜安排在每年树木生长季中相对固定时段内集中完成,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第三章监测方法和内容第十条县级监测主体每年按5%比例抽样进行监测,每年样本不得重复,5年为一个周期。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大树单株监测内容包括生长状况、生长环境。监测方式分为数据描述和影像拍摄两种。(一)生长状况监测工作从生长势、树高、胸径(地径)、枝下高、冠幅、根颈生长状况和树体是否受损伤、受损伤程度等方面展开。具体测量方法参照附表1执行。(二)生长环境受监测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延10米,监测工作从土壤、气象、病虫害、人为干扰等方面展开,监测内容详见附表2。(三)影像拍
4、摄要求拍摄整体和局部照片。拍摄整体时将塔尺直立在树干中部,在距离树干一定距离的地方,将树干和树冠全部纳入相机镜头中,每次拍报整体照片时宜选择同一方位拍摄;拍摄局部包括枝、叶、花、果、树体损伤和病虫害等,要色彩真实,画面清晰。第十二条 古树群监测内容包括生长状况、环境情况。监测方式分为数据描述和影像拍摄两种。(一)生长状况监测指对古树群体生长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工作从古树数量、密度、生长势、平均树高、平均胸径等方面展开。(二)生长环境受监测范围为古树群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10米连线范围内,监测工作从土壤、气象、有害生物、人为干扰等方面展开,详细监测内容见附表3。(三)影像拍摄:至少从三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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