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上的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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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上的竞争损害与消费者利益标准一、问题的提出损害理论(theory of harm)是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损害理论,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才有依据。反垄断法上的损害理论一般指向竞争损害,只有损害竞争的行为才构成垄断,这是反垄断法适用的起点。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竞争损害对应的词是“排除、限制竞争”,这是所有垄断行为的共同要件。垄断行为就是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所谓本身违法或核心限制的垄断行为,只是损害效果的证明过程被简化,即推定存在竞争损害,并非效果要件本身不存在。欧盟竞争法对竞争损害的描述是“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 (the prevent ion
2、,restrict ion ord i stort ionofcompetition),包含我国反垄断法未规定的“扭曲”效果。美国谢尔曼法使用了更为广泛的提法,即“对贸易或商业的限制 ”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但判例中仍通过竞争损害来解释这里的“限制”。竞争损害是一种结果,如何进行判断,一般又具体化为两种反竞争效应:共谋效应和排他效应。共谋效应指竞争者间的竞争被直接限制,主要体现为竞争者行为的一致性;排他效应指不当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如对竞争对手造成客户与原料封锁效果或大幅提高竞争对手成本。一种行为如果产生了这两种效应,通常可认定竞争损害存在
3、。不过,这仍是较抽象的标准,实践需要通过对各种具体损害因素的分析来判断,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在这些因素中,消费者利益损害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反垄断法和消费者利益存在密切联系。促进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竞争损害通常就体现为消费者利益损害。通常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学者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的任何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竞争法中的任何规定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对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也难以分开,以至于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密切相关。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科瓦契奇曾表示,“消费
4、者保护法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补充”;根据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的说法,“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相互依存”,它们共同“为市场提供了一个框架,长带来最大利益”员艾特肯也指出,硬币的两个方面,福利”。为消费者福利和生产力增;加拿大竞争局的竞争专“这两项任务涉及同一枚最终目标是经济和消费者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思考的是,反垄断法保护的消费者利益是什么?为什么大多国家有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又在反垄断法上考虑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进一步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消费者利益只是反垄断法的一个抽象目标,还是能够作为垄断行为的违法标准?哪些消费者利益在垄断行为分析中能够起到违法标准的作用?如果说垄
5、断行为的直接违法标准是竞争损害,那么消费者利益损害与竞争损害是什么关系一一能够作为竞争损害的替代物,还是仅构成竞争损害的一个证明因素?二、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利益及其具体化(一)目标意义上的消费者利不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利益有明确的列举,反垄断法语境中的消费者利益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很多学者在目标意义上提及消费者利益,例如,认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者“竞争法的终极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维护消费者利益”也被写入了第一条,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列,置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之后,但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6、”之前。有学者指出,这种位置安排说明“维护消费者利益”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还比“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直接目标更进一步,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或者说“最终目的”。“最终目的”的观点虽然看似将消费者利益置于较高地位,但又非常模糊。这里的消费者利益,并没有指向具体内容,而是一种笼统说法,凡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各种好处,不论是经济的、非经济的,直接的、间接的,能量化的、不能量化的,似乎都包含其中。内容不确定会给法律适用带来难题。例如,如何处理反垄断法第一条中“维护消费者利益”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关系?这种消费者利益能否决定竞争行为的合法与否?有学者就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更抽
7、象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起作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实际上就意味着,“消费者利益只不过是实现竞争政策的结果或其反射出的利益”。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看,作为立法目的的消费者利益,也很难在具体案件中被援引。因为目的条款不属于能够直接适用的“规范性规则”,而只能是一种“原则性规则”或“标准性规则”。只有在“规范性规则”不能适用或存在解释争议时,才能诉诸立法目的。从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垄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判断中,消费者利益似乎应该隐藏于“竞争损害”之后。(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模式由于很多学者谈及反垄断法上的消费者利益时,指的都是目标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所以一个基本看法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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