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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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变更)(报批版)吉林省生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第一章总则11.1 委托单位和论证单位11.2 任务由来11.3 论证目的31.4 论证原则及依据31.5 论证范围71.6 论证工作程序71.7 论证的主要内容8第二章项目概况102.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02.2 项目基本情况102.3 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19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263.1 水功能区保护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263.2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放总量283.3 水功能区现有取排水状况28第四章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现状及纳污情况294.1 水功能区水质现
2、状294.2 所在水功能区纳污状况35第五章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365.1 废水来源及构成365.2 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375.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385.4 入河排污口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要求40第六章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456.1 影响范围456.2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496.3 入河排污口变更前后影响分析506.5 对地下水影响分析516.6 对第三者影响分析606.7 对查干湖的影响分析606.8 事故影响分析 616.9 工程治污减排作用分析626.10 对比与建设人工湿地方案分析63第七章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
3、析647.1 污水处理工艺647.2 处理效率65第八章水环境保护措施678.1 水生态保护措施678.2 入河排污口事故环境风险分析698.3 监测计划728.4 信息报送制度74第九章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759.1 产业政策相符性759.2 区域发展规划759.3 入河排污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759.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符合性分析779.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779.6 与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相符性789.7 与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相符性799.8 与防洪要求符合性分析809.9 退水影响结果可接受性819.10 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理措施可行性819.11 进一
4、步减轻入河排污量的解决方案81第十章论证结论与建议8310.1 结论83第一章总则1.1 委托单位和论证单位委托单位: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论证单位:吉林省生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论证水平年:2022年论证内容: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变更)1.2 任务由来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位于吉林通榆经济开发区风电东路与东 郊路交汇处,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3。07,07.27”,北纬 44。4夕37.65”。通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厂分为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 处理规模为1.0万m3d,扩建工程新增处理规模2.0万m3d,总处理 规模为3.0万m3d,污水处理采用“水解酸化+CAST生化+深度
5、处理 (微絮凝+滤布滤池)”工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2019年12月,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通 榆县鹤翔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2020年4月 27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以“通环发20202号”对该工程 进行了批复。批复内容为: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位于吉林通榆经济 开发区风电东路与东郊路交汇处,中心坐标为东经123o0739.85, 北纬44。50,50.48,排污口类型为改建,排污口性质为市政入河排污 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污口入河方式经管道输送至明渠末端的 人工湿地进一步净
6、化处理后,再进入南霍林河。排污口高程为入河排 污口处管底高程约为142.6m,低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44.12m) 1.52mo正常情况下,本项目可通过自流方式输水,当发生 50年一遇洪水时,需采取强排措施。建设单位考虑到原设计排污口位置及排放方式存在以下问题:1、新建1.9km尾水管线以及新建人工湿地,涉及征地问题,难 以解决。2、污水管线太长,使用过程中存在泄漏及维护等问题,一但出 现问题,势必会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水问题,影响污水厂的正常运行。3、受季节影响,人工湿地净化效果不佳,净化效果并不显著, 且若设计不当,易造成二次污染问题。4、新建尾水管线及人工湿地资金难以筹措。为早日实现污水
7、处理厂服务范围内废水的集中收集和处理,减少 区域地表水环境污染,建设单位拟将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调整至污水 处理厂西侧紧邻的通榆县城区雨排水明渠(地理坐标:东经 123o06,58.44,北纬44o49,37.5r,),变更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厂 区西侧明渠,流经2.0km后进入南霍林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需经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废水排放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工作,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报告书,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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