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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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四、将第三条修改为:”
2、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七、将第九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
3、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八、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
4、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款新增一项,作为第二项:“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十、将第十三
5、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召集。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
6、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十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
7、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为止。”十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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