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宝公司与中岱集团公司、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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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 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 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 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 合同进而无效。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 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 果。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 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
2、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 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 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 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 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 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 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 反对或未以行
3、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15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被告: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靖维,该公司职员。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欢,该
4、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关伟,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集团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岱电讯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珊公司 为与被申诉人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宝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一 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5号判决,向本院提出申 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8民二监字第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参加的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商敏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
5、终结。2006年9月8日,达宝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达宝 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签订的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协 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2、判令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中岱集团公司返还达宝公司3000万元,支 付资金费用(损失赔偿228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5285万元为本金,按逾期归 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 日止为2 158 OOO元,上述合计为550080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2月12日,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 中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以重组后的
6、中珊公司作为经营平台,共同对 目标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中岱电讯公司承诺,中岱电讯公司有 权处谿中珊公司100%的股权,中岱电讯公司和中珊公司承诺,中珊公司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股东夏乘风、苏雄无条件将穗国地出合2005133号广州市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琶洲PZB1301地块(即目标地块使用权转入中珊公司 名下。中珊公司股权作价为49 38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46000万元,注册资本2000 万元,契税1380万元。中岱电讯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珊公司100%股权中的10%股权 转让给达宝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2005年12月13日前,达宝公司支付 首期受让款30
7、00万元整,此款用于支付目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2005年12月 30日付清。协议还约定,由于交纳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需要,中岱电讯公司希望达宝 公司能尽快投入资金,虽然已办妥达宝公司10%的股权登记手续,但不等于双方已就 双方合作事宜及公司章程等达成一致,因此,如双方未能在该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就 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合作各方就该目标地块的合作事宜正式签订协议,达宝公司有权 退出合作,中岱电讯公司同意以5285万元受让达宝公司持有中珊公司的10%股份, 并即全额付清款给达宝公司,如中岱电讯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中岱电讯公司同意向达 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未履行金额每天02%计算。任何一方未能
8、全面履行 该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须赔偿中珊公司损失外,还须向其他股东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违约金额每天02%计算。中珊公司为中岱电讯公司在该协 议中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全面担保,如中岱电讯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该协议,中珊公司同 意为中岱电讯公司该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中岱集团公 司向达宝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由于急需在2005年12月13日交纳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岱集团公司希望达宝公司在中岱集团公 司、达宝公司双方未能谈妥有关合作事宜前,先行准备资金3000万元,以保证届时能 按时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如双方未能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达宝公司在准备该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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