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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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主要包括辖区各乡镇党政机关所在地以商业聚集和居民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农村指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以农业生产和村民居住、生活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第三章间距及总量控制第十二条主城区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一)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距不小于200米,经营业态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认定为准。(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10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当设置在小区临街店面,且相邻零售点的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米;第十三条乡镇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
2、,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一)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米;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距不小于200米,经营业态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认定为准。(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临街店面,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20米。(S)龙回、太窝、镜坝、龙华工业园区、格力小镇、新能源科技城及新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生产和生活区域相对独立,员工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0米。第十四条农村范围内,以零售点指导数为上限
3、,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2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农村区域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村民出行的主要道路两侧。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按20米的标准设置:(一)江西省商务厅公布的全省重点零售企业便利店名单的连锁便利店,且一年内在本规定所辖范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如退出连锁经营的,延续标准不再适用本条款。(二)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内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西站、南康火车站内设置2个零售点;黄金机场设置4个零售点。经营范围为雪茄烟本
4、店零售,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具有12平方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设置1个专业雪茄吧,但总量不超过辖区零售点指导数的万分之五;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外,不受本规定零售点数量、间距限制。(一)两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二)两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后,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5、,变更后的主体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S)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许可证清理工作,原许可证歇业或注销后,以新搬迁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者进出通道口改变,原经营者一年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第四章经营场所及特殊主体条件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6、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A)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可以适当放宽间距要求。(一)申请人为三至四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本规定间距的百分之五十。
7、(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本规定间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人在本辖区内仅享受一次放宽优待,但受辖区零售点指导数限制。同时符合两项放宽条件的,以放宽幅度较高的为准。第二十条申请人为一至二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申请经营场所于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实际经营者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符合经营场所条件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的,不受零售点数量、间距限制。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仅享受一次优待。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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