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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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贵州省中钱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3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兴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纪浴尘,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中铉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中路 66号。法定代表人: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安发,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朝华,程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贵州省中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一案,均不
2、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王宪森 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4年1月,贵阳市南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南明信用联 社下属新华路信用社与贵州省中钮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锌公司签订一份 20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4.64,中枢公司以其甲秀楼风景区配 套工程一号楼200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贵阳恒兴物资贸易公 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3月2日,南明信用联社 向中锌
3、公司发放了 200万元贷款。1995年9月29日、11月30日,中枢公司分别偿 还贷款本金80万元、30万元,该笔贷款尚欠本金90万元。中锌公司已偿付利息 1013389.04元,该利息计算至1998年3月8日。1995年12月27日,南明信用联社下属兴关信用社与中钱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抵 押合同,约定向中钮公司发放贷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6.08%;中锌公 司以其在建工程儿童娱乐中心和花溪农贸商场项目作贷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 他项权证。同年12月29日,贷款人依约向中锌公司发放了贷款。截至1996年7月 7日,中铉公司三次共偿付该笔贷款利息257613.42元。另查明,199
4、4年7月7日,南 明信用联社与贵阳乌当对外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乌当外贸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 1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用于花溪农贸商场建设,并以该项目建筑作还款的抵押。中枢公司也向南明信 用联社提交一份证明称,同意用其与乌当外贸公司联建项目“花溪农贸商场”作该笔 100万元贷款的抵押。同月8日、22日,南明信用联社分别发放50万元贷款给乌当 外贸公司。1995年12月31日.中枢公司代替乌当外贸公司向兴关信用社偿还了该 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70716.80元。在中钱公司当日填写的记帐凭证的摘 要中载明“代乌当外贸实业公司还贷款本息”,且贷款人制作的贷款回收凭证上记载 的户名亦
5、为乌当外贸公司。1996年4月10日.南明信用联社下属沙冲信用社与中锌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抵押 合同,约定向中钮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608,中锌公司以 其在建工程贵阳市儿童影剧院房产项目(儿童娱乐中心大厦一层商场350 H作抵押 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沙冲信用社分别于同年4月25日、6月13日发放了 贷款IOO万元和200万元。IOO万元借款的合同期内利息付至1996年9月,共付利 息69265.09元。1996年6月13日发放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其合同期内利息付至 同年7月31日,共付息40992元。同年6月17日,南明信用联社与恒兴公司签订一 份房屋转让协议书
6、,约定南明信用联社将贵阳食品大厦底层商场B区83.73 M的建 筑面积转让给恒兴公司,每平方米22000元,共计房款1842060元,在房屋交割后15 日内恒兴公司向南明信用联社支付该房款。次日,中枢公司致函沙冲信用社称,请你 社将我公司代恒兴公司1842060元房屋转让款付给南明信用联社。同日,南明信用 联社为恒兴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证明己收到恒兴公司交来房屋转让款1842060元。 沙冲信用社的转帐收入传票及所设立的中枢公司贷款明细帐显示,1842060元代付款 出自中枢公司6月13日从该社贷出的200万元款项之中。此后,南明信用联社分别 于1997年6月7日、10月25日和2000年6月2
7、2日向中钮公司发出催收300万元 贷款的通知书,中铉公司在上述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1997年3月20日,南明信用联社与中锌公司签订一份5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借 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176,中锌公司以其花溪农贸商场第二层200 M房产作抵押, 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3月28日,南明信用联社向中枢公司发放了 50万元 贷款,借款期限至1998年3月28日。该款贷出后,南明信用联社共收取利息118236 元,利息收至1998年9月30 Bo另查明:1998年8月24日,中锌公司将12万元售房款存入南明信用联社。该社 于1998年9月24日以该款扣收了中枢公司所欠两笔利息、56250元和59616
8、元。还查明:199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筑法经执字 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恒兴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底层B区 建筑面积83.7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经评估、拍卖,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分行认购, 其所有权归该分行所有。2001年8月9日,南明信用联社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 中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1年5月30日利息已达4430220TDo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明信用联社与中铉公司四次所签订的借款 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南明信 用联社依约如数发放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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