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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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瞰则一、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为核心,旨在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的协调。个人信息上承载多种利益,不仅有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等民事 权益,也有企业、国家机关等主体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的利益,还涉及言论自由、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1)参见高富平: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3期,第84页以下;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 人信息权益的性质,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第2页以下;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宣塑一论 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载中
2、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39页以下。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主要功 能在于科学合理地协调这些利建。故此,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详细规定。2018年5月25日起 施行的欧盟一段数据保护条例(GDPR)专设第二章原则二对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原则、处理的合法性、同意的要 件、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处理、无需识别个人数据的处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511条)。此种立法模式对不少国家 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参见张继红、姚约茜主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法律 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以下。我国也采纳了该立法模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
3、会议 审议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审稿)的第二章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该章共分“一般规定”“敏 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及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等三节,采用了 25个条文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 详尽的规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 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第二章与一审稿基本相同,条文数量也是25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如何构速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值得研究,其中,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有以 下三个:首先,个人信息处理的涵义,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范围问题。其次,个人信 息
4、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告知同意规则在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处于何种地位?不适用告知同意规则的合 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有哪些?再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信息与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是什么关系?如何 针对敏感信息的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二、个人信息处理的涵义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范 围(一)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於理(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也称个人数据处理,该词来源于欧盟指令和相关立法。1995 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对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个人进行保护以及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号 指令)(DPD)笫2条
5、第2款规定:“个人数据处理(简称处理),是指不管是否以自动方式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如 收集、录制、组织、存储、改变或修改、检索、查同、使用、通过传送使数据公开、传播或者使数据可被他人获取、# 列或组合、冻结、删除或销毁。”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总体上延续了这一规定,其第4条第2款规定:处 理是指针对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集合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操作,如收集、记录、组织、建构、存储、调整、修改、检索、 咨询、使用、披露、传播或其他方式利用、排列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无论该等操作是否采用自动化方式。不少 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梆接受了“个人信息依理.这一概念,如日本个人
6、信息保护法菲律宾数据 隐私法南非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民法典之前我国的法律均未采取个人信息处理的概念。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 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采用的是“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表述,此后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也都延续 了这L概念。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如何表述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各种活动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2018年9 月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9年4月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采取的仍是1收集、使用”个人信 息的表述。2019年8月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首次使用了“处理”一词,但将其与“收集”并列,该草案 第8
7、14条第2款将“个人信息的处理”界定为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3)石冠彩主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87页。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使用“个人信 息的处理”统称围绕着个人信息展开的各种行为、活动。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 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极为丰富, 种类众多,收集也属于处理的一种方式,无须单列;另一方面,统一采取个人信息处理的表述很方便,也与国际上通行 的做法基本保持一致。(4)黄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
8、,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18-219 页。草案(一审稿)第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 开等活动。”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活动”一词,从而与民法典第1035条第2款完全一致。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但该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更不可 能取代民法典等法律中已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或制度(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而应当各有侧重, 合理分工,共同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协调。因此,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民法典已经界定 个人信息处理的前提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与民法典保持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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