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docx
《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反思.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规范保护目fi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一对可预见的则的一、引言(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584条蔻续了原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继续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 依学者见解,第约时多页见到可能发生损害却仍然愿意进入合同关系,即意味着当事人有承受此种损害之意思。(1)叁 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3页;李永军:合同法(第3版),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 506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弹出版社2018年版,第796页。 立足于预见即承受二既有研究围绕理性人标准之建构,就其判断标准、(2)参见叶金强: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的具
2、 体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解释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140 一146页;郝丽燕: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4866页;阮神 裕:论侵权法上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确定性,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5期,第87101页。实践适用现状(3) 参见吴行政: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 发,就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第6973页。等问题有深入研究,如预见主体、预见对象、预见时间以及预见 程度等。尤其对于关键的违约方预见能力的判断,多数观点果纳了就高不就低的行为人+理
3、性人”标准。(4)参见徐建 刚: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下的统一损害赔偿,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4期,第81页。但问题在于,对损害的颈见 并不等于对损害的承受:反之,当事人事实上未能预见,也不必然排除对损害的承受。立足于.颈见即承受的可预见性 规则,存在逻楫上的漏洞;而基于这一理解发展出来的理性人标准也有沦为形式之虞,难以为个案裁决提供合理的方案。司法实践中可千页见性规则的适用现状,可为此提供佐证。法院在适用该条判决违约损害赔偿时,并无明确或一致 的立场。常见的情形是,以可得利益不具有确定性、必然性或无法实际证明为由,否定赔偿请求。(5)参见北京青田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北京浩傅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 京民申字第3777号民事裁定书;蔡章庆诉苏州万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苏民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杨XX诉志丰XX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淅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淅民三终字 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而在肯定赔僚的情形,则多以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为理据,并通过酌定的方式加以折中。(6) 参见浙江丰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数高法民终字第701 号民事判决书;安赛体育用品(杭州)有限公司诉宁波百仕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
5、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浙商外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为了协调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不同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纪 要,(7)参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 40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 13次法官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会议纪要”),载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1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533页。问题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可得利益作为一种将 来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有直接关联,但问题根源仍在
6、于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解。此外,从体系上看,可预见性规则与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尤其是相当性理论之间存在更叠之处,这涉及违约与 侵权在损害赔偿层面的体系协调。(8)参见张家勇: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 期,第69页。反思可预见性规则的内涵,是认识二者体系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二)本文研究思路据此,本文首先基于司法实践的适用现状及学说基本认识,指出既有可预见性现则的不妥当性;其次,回顾法律 史及比较法的理论变迁,揭示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质内核;最后,立足于中国实践,从合同保护目的及范围的视野出发, 为违约损害风险的分配提供可行的方法与路径,为构建统一的损害赔偿内在体系奠定价值基
7、砒。(三)研究范围限定对于可预见性规则能否适用于可得利益以外的其他违约损害情形,学界存在不同认识。(9)同前注(4),徐定 刚文,第80页。民法典第584条在断句上所做的修改,表明立法者采纳了肯定说。鉴于此,本文关于可颈见性规 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不限于可得利益。二、可预见性规则的不妥当性:实践难题与理论障碍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倍中的适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可预见性的判断具有不一致性; 在理论构成层面,预见与赔偿之间缺乏必然的关联。(一)实践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性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判断的不一致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可预见性面临确定性标准的挤压;其二,可预见性 的判断缺
8、乏一致性标准。1.确定性对可颈见性的挤压可得利益在性质上是一种将来的利益,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因此,学者多主张在判断时应降低其证明程度;(10) 参见刘承霆:违约可得利基损失的确定规则,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第91页。比较法上对此亦有共识。(11) VgLReiner Schulze, in: Handkommentar BGB. 8.Aufl. 2014, 252 Rn.3; Hartmut Oetker, in: Mu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 Band 2, 5.Aufl. 2007, 252 Rn.31 ; Hermann Lange / Gottfri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范 保护 目的 理论 违约 损害赔偿 中的 适用 预见性 规则 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