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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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目标原则】定点管理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协议管理,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和就医购药服务。第三条【职能职责】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药机构定点的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规范完善医保协议内容,开展医保协议动态管
2、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条款,向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第四条【经办流程】定点管理的经办流程包括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违约处理、协议动态管理等环节。第五条【适用范围】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六条【申请条件】具备条件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填报申报表(医疗机构见附件1、零售药店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3)。医疗机构填报定点申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服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城镇职工门诊就医、
3、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住院、购药医疗服务;省内异地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零售药店填报定点申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购药服务。定点医药机构需要增加以下医保支付类别的: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服务;城镇职工慢性病购药服务;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购药医疗服务;城乡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由定点医药机构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评估、确定和办理。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的情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有关文件规定。第七条【公告发布】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机制,通过医疗保障官网或政府门户网站发
4、布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受理时限等内容。第八条【材料受理】医药机构按发布的受理时间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交定点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限内当场即时受理。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限时办结,包括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时,对材料齐全的办理签收;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第九条【材料审核】经办机构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初审,对申请增加支付类别的医药机构开展违规性审核,对同城互认或全市范围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函询审核,函询内容主要是违规情况、履约情况等。第三章组
5、织评估第十条【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信息技术、法律和财务等专业人员构成。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第十一条【评估流程】评估流程包括现场核查、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等环节。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从评估小组中抽取人员承担。现场核查的情形有:1 .医疗机构申报定点的;2 .单体零售药店申请定点的;3 .申请医保支付类别(包括新增医保支付类别)与其医药服务能力匹配情况存疑的;4 .连锁零售药店协议期内有违反协议情形的;5 .其他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主要查看:1
6、.医药机构试运营情况;2 .人员配备、执业资质和服务项目情况;3 .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和设备配置情况;4 .核心管理制度搭建情况;5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等。第十三条【专业评估】专业评估从评估小组中抽取人员承担评估工作。(一)评估程序1 .组织学习医药机构定点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2 .承办部门汇报医药机构申报定点的基本情况、材料审核情况、违规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和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等;3 .专业评估人员围绕申报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和评估内容逐一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如实记录评估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二)评估内容L申报所需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2 .医药
7、机构资质、等级、能力建设和资源配置等情况与所申请的医保支付类别是否相符;3 .是否属于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未超过1年的情形;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5 .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三)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对于不合格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四条【结果公示】经评估合格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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