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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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对应我省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张三证件类型:身份证 编号:210103*联系方式:83962687(法人)单位名称:沈阳市*环境卫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 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联系方式:83962687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编号:210103*联系方式:83962687行政审批机关: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83962687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
2、试验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 55号)要求,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 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 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2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
3、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 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 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 能;4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 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三、事前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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