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
《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蓝忠华诉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林炜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忠华。2001年3月至5月期间,万明梁雇请原告蓝忠华做被告大威鞋厂新厂房的油漆 工程,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后,万明梁于2001年7月9日出具 付款计划书一份予原告,约定:7月18日支付15000元;7月31日支付5000元;尾款于 工程验收后合格后付清。由于万明梁出具该还款计划书后,未有依计划付款,而原告 认为万明梁的行为系受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故而向该司索要拖欠的工 程款。经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
2、限公司偿付拖欠的工程 款及为追讨欠款而付出的交通费、电话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7000元。诉讼过 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向乐从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调取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 表及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会议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以证明万明梁受被告顺德 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有权全权处理被告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被告答辨认为其 公司新厂的工程承建商系陆河县建筑工程公司,而原告是该司聘请的工人,工程的大 部分款项已支付予陆河县建筑工程公司,原、被告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提 供的委托书系复印件,没有其他材料可印证,且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无关。【
3、审判】一审判决:一审认为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因工作需要,现我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委托 万明梁先生为顺德市大威乐从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全权处理。”并结合顺德市乐从 镇建筑设计室会议记录及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等证据中的联 系人万明梁的签名,可以认定被告有委托授权万明梁处理大威鞋厂新厂工程的事 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告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授予了万明梁全权处理被告 新厂工程的一切事务。在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的会议记录和顺德市建设工程 规划报建预
4、开工申请表中,万明梁多次代表建设单位(即被告申请报建或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根据万明梁上述行为及委托书的授权,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万明 梁可以代表被告向外发包油漆装修工程。根据上述规定,万明梁代理被告的行为有 效,其向原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是代表被告承诺付款的行为,故被告应向原 告支付油漆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由于原告 要求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电话费等没有相应依据提供,故对其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故判决:被告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蓝忠华工程款19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诉称:宣判后,顺德大威鞋业有限公司
5、不服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片面采信被上诉 人提供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委托书只是复印件,既没有 原件加以证实,上诉人也未予认可,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上诉人从未向万明梁出具过 上述委托书,万明梁亦非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因而,原判认定万明梁代理上诉人的 行为有效缺乏足够的合法证据支持。二、被上诉人相信万明梁有代理发包、结算权 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适用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万明梁发包油漆装修工程给本人时,向本人出示过由上诉人所出具的委托 书原件。虽然本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委托书为复印
6、件,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上诉 人并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万明梁在办理上诉人新厂房报建等手续时,向 有关部门所提供的亦是该委托书复印件。结合顺德市乐从镇建筑设计室的会议记录 与顺德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预开工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委托万明梁 全权处理乐从新厂房一切事务的事实,万明梁在委托权限内从事的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理应由委托方即上诉人承担。即使上诉人未授予万明梁对外发包的权利,但 因上诉人所出具的委托书未明确万明梁的权限,本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万明梁有代 上诉人发包的权利。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万明梁的代理行为有效,万明梁 让本人从事油漆工程所拖欠的工程款应由上诉人承担。二审判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蓝忠华诉 顺德 鞋业有限公司 拖欠 工程款 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