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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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 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
2、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 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 关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 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 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 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 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 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3、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 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 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 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 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
4、罚,以及药品使用 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伍的指导。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 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 据本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规定 的条件;(二)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
5、场所和设 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 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 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 求。第九条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 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具备本办 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备能够保证药品 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第十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 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
6、他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 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 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 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 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 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
7、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 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 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 单;(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 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 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8、。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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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经营 使用 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