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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 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 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
2、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 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才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 置。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 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
3、治区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及教育厅分 别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 案。第八条各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按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自治区教育厅的要 求完成次年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的报送(当年报次年计划,每 年仅报送一次),未按要求报送的,教育厅不予受理其次年公务用 车处置申请。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做好对接,避免错报、 漏报、迟报。各单位公务用车调拨(划转)、损失核销,以及未达报废标准的 公务用车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审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按规定办理报
4、废。第九条各单位土地处置事项,严格按自治区土地管理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各单位涉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公有房屋处置事项, 按危旧房改造相关规定,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九、十、第十二条规定外:(一)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或未达使用、报 废条件,但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 单位为IOO万元;教育厅预算下属的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中职 学校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为300万元)以下的国 有资产,由各单位自主处置,单位应每半年(当年7月31日前、次 年1月30日前)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自
5、治区教育厅备案。(二)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二层机构未达使用年限或报废条 件,且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 置报教育厅审批。(三)各单位未达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且单位价值300万元 以上(含)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季度汇总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 后,由上级预算单位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审批。第十二条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或者 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 让,由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6、审批。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 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 事项,由教育厅审批。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 急情况下,各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单位内 部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彳寺应急事件结束后按 资产审批权限报教育厅或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 各单位按照权限自主处置的内部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 据。各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 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 符。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应将处置
7、结果附相关处置证明材料报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销编手续,其中公务用车损失 核销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直接办理车辆销编手续,不 需另报材料。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 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 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自治区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 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 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 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六条各单
8、位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 的资产处置工作。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十七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 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各单位对国有全资企 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 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各单位无偿划转给市县的, 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而 各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市县无 偿划转给各单位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 履行审
9、批手续;由各单位无偿划转给中央的,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第 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各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 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 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 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 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 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四)其他相关材料
10、。第二节对外捐赠第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 赠人的行为。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 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 互捐赠资产。第二十条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 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 捐赠申请表;(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 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 动影响的分析
11、等;(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 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 单予以确认。第三节转让第二十二条转让是指各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 取得收益的行为。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 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 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 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第二十
12、四条各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 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 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转让方拟与受让方签署的合同文本;(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二十五条置换是指各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 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自治区财政 厅、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 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3、:(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 表;(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 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二十七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 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 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 用年限或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配置标准规定使用 年限和
14、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 应用指南中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 的最低折旧年限。各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 用。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 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三)因房屋拆除、土地征用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土地征用文件、建 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补偿协 议等;(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外购软件使用 权等因被其
15、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合 同约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 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自治区有规定集中回收 处置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六节损失核销第三十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 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 行为。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 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 证明,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 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 文件;(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 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 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 损失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