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 2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 (2022)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能 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
2、金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贵州省 主战略主定位相关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 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 款专用、专项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省能源局报送的材料及 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省能源 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工作。省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 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 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
3、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 挪用,会同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 绩效管理。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 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 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申请资金、管好用好资金。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 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
4、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 后确定拟支持对象。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 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 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 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 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 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 持以下领域:(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 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
5、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 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 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 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 储备、增强调峰能力。(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 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 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 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
6、,支 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 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 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 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 设。(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 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 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 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 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 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7、。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 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 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 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 目,可采
8、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 例。(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 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 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 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 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 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 (2011) 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能源安全 生产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