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docx
《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取得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等。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处置意见;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涉及到残值等的应当采取招标
2、、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四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关系界定明确后再进行处置。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形式第五条学院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六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
3、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在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计财处、监察审计室、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组长由计财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具体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学院 国有资产 处置 暂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