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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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化工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化工大学创立于1958年,原名北京化工学院,隶属于原化学工业部。1971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并入。1978年,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于次年2月正式分出。1994年,更名为北京化工大学。1996年,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并入。1998年,转属教育部直接管理。“I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围绕培养尖端科学发展所需的高级化工技术人才的建校目标,
2、不断拓展深化办学领域,逐步发展成为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哲学、医学等学科富有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尊重教职工、尊重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秉持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精神和宏德博学、化育天工的校训,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加强特色发展,超越特色发展,坚持育人为先人才强校全球化发展交叉突破,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简称北化),英文名称为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简称 BUCT)。四、将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设有朝阳校区、海淀校区和昌平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六、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
4、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5、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功能。”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宏德博学、能力卓越、视野宽广、担当责任、奉献国家、服务人民的骨干和领军人才。”十、将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6、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人才强校、协同创新,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依法监督。”十一、将“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修改为“第二章职责和任务”。十二、将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设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相关政策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确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规划、编写、审核、选用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
7、生考试考核标准。“(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教学、科研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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