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的限缩适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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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过失的限缩适用方案在社会分工复杂且日益强调依法行政的时代,监督、管理渗透到市场活动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监督者、管理 者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间接造成某种不法结果发生的,刑法对监督者、管理者是否需要给予刑罚处罚,这自然需要依 据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进行判断,而监督过失在诸多要件中的穿针引线,使其成为理解监督者、管理者 所负责任的根据。监督过失理论旨在解决领导者责任问题,它本就是过失认定扩张的产物。从司法实践来看,监督过失 不仅涉及多数人叁与过失犯罪,还涉及单一过失行为或多数过失行为的竞合问题,而且由于不同行为人往往违反不同注 意义务,再加上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多重因果关系的认定问
2、题,因此导致监督过失的法律适用更加疑难。着眼于监督 过失的限缩适用,本文的研究大致区分为三个逻辑相关的部分:立足于裁判文书网有关“监督过失的相关判决书,分 析司法实践有关监督过关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监督过失呈现扩大化处罚趋势的原因。基于前 逑分析而提出监督过失限缩适用的教义学方案,以期能够追寻监督过失处罚范围的宽严之遒。一、司法实践对监督过失的扩张化趋势:以裁判文书 网19份判决书为中心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主,以处罚过失犯罪为辅,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数量并不多,监督过失相对于过 失犯罪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多,但争议较大,值得归纳这些争议焦点。(一)对19份裁判文书的分
3、析本文以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以“监督过失+刑事为主题词,共检索有关监督过失方面的司法裁判文书25份包 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除去同一事件分别判决,同一案件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重合,有 效裁判文书共计21篇。此外,以环境监管失职零”为主题词可以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IoO份,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主 题词可以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147篇,上述被告人均存在监督过失,但在裁判文书中并无适用1监督过失”的概念。(1)在 上述判决文书中,诸如三被告人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间接导致了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且其未认真履职行为 与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人行为均巳构
4、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表述十分将见,但均未使用监 督过失的概念,参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从裁判过程看,二审变更一审定零的有1起(港用职权罪T玩忽职守罪),判决无罪的有1起,另有1起被告人被 指控玩忽职守而未被认定。其余案件判决均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相同。从被告主体(50人,不含单位)看,因行政职务导 致监督、管理等作为义务的居首位(24人),因营利性法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等身份产生监督义务的次之(12人).因 其他行为(如承包土地、出租房屋、创建QQ群等)产生监督义务的有9人。从控辩双方意见及判决采纳意见看,有2起 案件被告人辩护提出具有1监督过失”
5、,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定为故意(间接故意),即与指控罪名相同,涉及罪名为: 污染环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均为故意犯等)。在19起法院认定具有“监督过失”的案例中,用于行政职务上负有城督义 务的被告人进行责任认定时,未明确责任的大小,仅认定侵害结果与其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有因果关系;在非基于行 政职务产生贲任的认定上,对具有监督过失的被告人多认定为主要责任,具体而言,该19篇裁判文书有如下几个方面 特点:1 .监督过失在何种意义上使用从裁判文书来看,监督过失作为判决依据的最多,作为辩护理由和无罪理由的较少,故监督过失更多是在入客意 义上使用。图1监督过失表述2 .监督过失涉及罪名分析读职罪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监督过失的主要罪名,其中又以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占比最大,其他涉及失 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图2具体罪名3 .监督过失处罚主体类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监督过失的最大处罚主体,其他具有管理地位的管理者次之,也包含一般公民被认定为监督 过失的情况。就罪名分布而言,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主要集中于渎职罪与责任事故类犯罪。(2)渎职罪包括:第397 条的玩忽职守罪;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不;等等。4 3处罚主体(二)监督过失的司法难题司法实践向后看的初衷始终是理论“向前看”的方向,即从理论上对司法实践把脉,分析其面临的问题。由上分析 可见,就监督过失
7、而言,不仅涉及罪与非罪问题,而且涉及处罚责任主体范围的大小。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以因果关系为 中心展开论证的,主观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或轻信能够避免则被因果关系判断包含。1 .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认定困境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会带来对案件定性的分歧,导致罪与非罪判 断上的难题。作为通说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只是提供了一个因果关系理论的粗略概述,使我们能够反思其对刑事 司法的影响,以及其作为控制过度刑事化现象的智力工具的潜力。对千控制国家刑罚权的过度适用而言,偶然因果关系 的认定比较抽象、概括,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推定,因为它施盖了因果关系理论与条件说之间的
8、差异,它也未能解决 过于形而上的重大弊病。司法实践中往往运用偶然因果关系说认定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进而入罪。例如,在韩永跃玩 忽职守案中,(3)韩永跃玩忽职守案,参见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3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 韩某某作为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监督过失放任没有 从业资格证的司机载货拉运一年有余,最终因司机的过失行为导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其渎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与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出界往往以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理由。比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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