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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发行协议票房分账发行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XX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挂: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XX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挂:传真:帐号:电子信箱:鉴于:甲方为已拍摄完成的电影(以下简称电影)的著作权人,甲方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有意寻求影片发行单位公开发行影片;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其有意发行甲方所摄制的影片;甲方同意乙方发行其所摄制的电影;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
2、一条制作单位及主创人员本次发行影片的制作单位为,导演为编剧为,主要演员为、摄像师为、录音师为、灯光师为、等。第二条影片长度此次发行电影的播放时间为小时分秒。第三条发行区域乙方此次发行电影的区域为、等城市。(下称发行区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发行区域外发行该影片。第四条发行期限乙方发行影片的期限为影片在本合同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持续天(下称发行期限)。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首映日为年月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本发行区域内发行该影片。第五条独家发行权甲方授权乙方为影片在的唯一发行放映单位,在授权之前至授权期限内不得出现影片的发行和放映。否则,甲方
3、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版权费及支付乙方应将影片在发行区域和发行期限内票房收入的百分之支付给甲方作为版权费。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届满后日内向甲方支付电影片票房收入。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帐户名:,帐户号:O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除票房收入外,乙方不用再另行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版权费。第七条票价及票房收入电影片的票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影片的制作成本、发行区域的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共同制定。电影片票价可以根据影片发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元。若电影片实际票价低于此金
4、额,以此金额为准计算电影片票房收入,若电影片实际票价高于此金额,以实际票价为准计算电影片票房收入。乙方应于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每天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甲方报送一次该期限内电影片票房收入的财务报表。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报送的影片票房收入的财务报表所表明的票房收入都是真实、合法的。若乙方或电影院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额百分之的赔偿金。第八条资料交付及归属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影片的拷贝以及影片发行所必须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影片发行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将其归还甲方
5、,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若乙方想保留相关素材和资料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元,从而取得影片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1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在电影片首映之日起日内,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电影片的音像制品;亦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电影片通过电视(有线、无线)、网络等媒体播放。2 .甲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乙方对影片的发行和推广工作,包括政府批文、首映式、新闻发布会、各县市区的放映等。3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除外。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
6、金元,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其他电影发行单位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他发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 .甲方必须保证影片拷贝在放映前3天到位。在发行过程中,争取2部拷贝发行放映。6 .甲方有权利对发行放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包括广告宣传计划、组织放映计划、广告招商计划等。7 .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济经营活动(市场化运作)。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1 .本次发行的电影仅限于在影院放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对电影片进行播放。2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适用于
7、电影院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底片、样片或拷贝等素材和资料,但乙方应确保所有素材和资料不被非法复制。3 .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日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同时发行与该电影片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影片。4 .经享有独立著作权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乙方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映之外的其他处置,如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将电影片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或未经独立的著作权人许可以发行电影片中的音乐作品等。6 .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于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电影院
8、放映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人对电影片进行偷录、偷拍,制作盗版制品。7,在乙方发行电影片之前,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乐曲演奏、片头、片尾音乐演唱者、词等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8 .发行放映活动由甲方授权乙方完全市场化运作,对外宣传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进行开展,在所有对外宣传媒介一律以两家名义进行。9 .乙方可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宣传运作。第十一条姓名、肖像的使用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对电影
9、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乙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不得对上述人员进行诋毁、侮辱、诽谤,扭曲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贴片广告乙方在电影片中加载的贴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搭载、删减贴片广告。第十三条首映式的举办乙方可以在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给积极予以配合,邀请电影片制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录音师等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如影片未举办首映式的,乙方可以举办有关电影片的宣传活动,甲方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邀请有关主创人员参加宣传活动。相关主创人员参加影片首映式和其他
10、宣传活动的食宿、交通及其他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发行单位的署名权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并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设置自己的署名外,不得对影片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否则,乙方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第十五条双方保证甲方:1甲方已经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
11、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4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均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6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该影片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乙方:1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
12、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5 .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7 .乙方拖欠支付甲方应得收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的;8 .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资料,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日内仍未交付的;9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电影片被
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或者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 .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14、内仍未履行;6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第十八条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十九条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
15、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