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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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根据职 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一、安环部负责统筹安排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 每年12月制定公司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公司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公司接害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 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四、安环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 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要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对需要复查的,按照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
2、。五、职业禁忌证的管理(-)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和生产 部配合安环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 其所禁忌的作业;(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 害的作业;(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六、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安环部应及时安排其进 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可以由员工选择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安环部应协助提供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 机构所
3、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 服的,可以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 担。(五)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七、职业病病人的管理(一)经职业病诊断后明确为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安 环部负责按规定向属地卫健部门报告。确认为职业病后,安环部同时向属 地人社部门报告。(-)公司按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三)人力资源部和生产部配合安环部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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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职业 健康 监护 及其 档案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