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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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
2、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储备粮技术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第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
3、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承储企业确保粮食安全。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滦平县支行(以下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以及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
4、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四条县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县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会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5、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备案,并抄报县农发行。第三章县级储备粮储存第十六条承储县级储备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国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粮库有效仓容在6.3万吨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储运设施、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等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S
6、)管理水平较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备业务规范,承储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先例;(四)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六条所要求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并报县政府备案;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与承储企业应签订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
7、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购、存、轮换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服务。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
8、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粮食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采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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