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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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违法建筑不得用作经营性场所。改作经营用途 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 饰装修工程)、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或者建 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以及经营性自建房, 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 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限额以 下自建房质量安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或镇 街进行监管。第三条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
2、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 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 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开凿 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四)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 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A)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四条压实房屋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 第一责任主体,把好防范安全隐患的第一道关口,应当按照 规划、设计
3、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督促经营者生产经营符合 安全生产要求,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营者可能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告;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 经营,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应急措施等,按规定合理控制经营 场所容纳人数,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自查,保 障消防、环保等设施有效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 自建房所有人,配合自建
4、房所有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 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压实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 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对市场主体 的齐抓共管。商务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商务办公等业态的监 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饭店、农贸市场、药品等业态的 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等业态的监管;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民宿宾馆、娱乐休闲、影院、网吧、艺术 培训、密室逃脱、剧本杀、体育健身、竞技等业态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宾馆、出租居住等业态的监管;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负责生产加
5、工等业态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 训、幼儿园等业态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 等业态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业态的监管;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等业态的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 明确用作经营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单位面积最大容留人数;其 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 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控制经营场所的容纳人数,没有行业规定 的应结合行业特性,参照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人数限定 参考标准,督促经营者及房屋所有权人控制容纳人数,防止 人员过度聚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属 地管理,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台账,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及时 将信息告知许
6、可登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 体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组织开展常态 化核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 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 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六条自建房有以下安全风险情形的,不得用于生产 经营或出租:(一)房屋安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二)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三)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而改造成“格子房”的;(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六)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七)被征收房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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