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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范本甲方(地市级统筹区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县级经办机构):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为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根据国 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 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 4号)工作部署,经甲乙双 方协商,就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员向乙方购 买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乙方应属于当地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 店,并符合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第二条本协议为市医疗保障定点零
2、售药店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主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协议中 止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同步中止或解除。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结算功能。(二)向乙方培训门诊统筹政策,以及费用结算相关流程。(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四)按规定在乙方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 医保费用。(五)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六)支持乙方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采购, 支持乙方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七)向社会公布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 息。(八)条件成熟时,甲方将开通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 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库存等信息
3、查询服务。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 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系统。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 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供货单位、剂型、规格、 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 信息。甲方可根据医保管理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二)及时按要求完成“进销存”数据上传接口改造,实时 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以及“进销 存”变动数据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三)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 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
4、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 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 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对限制性用药处方配备需提供购药依据。(四)加强药师管理,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处 方的审核、调剂、保管工作,将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 单、代购登记台账等保存2年,以备甲方核查。(五)实行大额消费实名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消费 元(含) 以上的,需登记参保人(含代购人)身份证信息、购药金额、联 系电话等。(六)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用现金或其他方式 支付的购药费用,乙方应如实录入医保信息系统,以记录消费数 据。(七)积极主
5、动宣传门诊统筹政策,承担向参保人员解释医 保药品费用结算单据的义务,严格落实 市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A)乙方应在经营场所的结算、取药等相关窗口配置符合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管理要求的视频监控等设备,资料保存时间不 少于一个月。(九)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实现事前提醒、 事中拦截、智能审核等功能应用;按要求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 接收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十)配合甲方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 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 料。(十一)可自愿申请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采 购,自愿参加药品集中带量
6、采购。(十二)鼓励联合“互联网”医疗机构构建在线复诊、处方 流转、在线支付、线下配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 就医购药模式,便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第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线 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甲方暂按 项目付费方式与乙方结算,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 预算管理,推行付费方式改革。第六条为确保乙方严格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 保基金安全,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预留乙方拨付费用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补充协议,自本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门诊统筹,情节严重 的,自本补充协议解
7、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销存”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的,经核查存在违规的;(二)未核验参保人员或代购人身份,事后被发现冒名购药 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S)乙方药师审核处方责任不到位,发生未核验处方的合 规性、未落实凭处方购药要求、不按医院处方量售药、违反长处 方管理规定售药等情况;(四)检查时无法提供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 代购台账的;(五)未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和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信息系 统的;(六)检查时无法提供本协议约定时间内的监控视频等资料 的;(七)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
8、A)未严格落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 定,经医保部门考核不合格的;(九)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及主协议中约定其他应解除 医保协议的情形。第八条甲方发现乙方涉嫌违反协议约定,可能对医保基金 安全、参保人员权益造成较大风险的,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审核检 查。审核检查期间,甲方有权暂停与乙方的结算。确属违规行为 的,违规费用甲方予以拒付、追回,并可依照主协议相关规定作 出违约处罚等其他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医保行政部门。涉嫌 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移交相关部 门。第九条甲方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 履行协议等情况的考核。将乙方的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
9、量保 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关联。第十条乙方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采购,或 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价格的, 在考核评价中予以倾斜。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 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主协 议一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另一份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所有。甲方:乙方:XX医保经办机构(公章)XX定点零售药店(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1承诺书(范本)我店自愿申请
10、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范围,为加强行业 自律,打造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品牌,本 店郑重承诺:一、本店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口满足所有开通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申报条件。口将积极改善经营条件,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满足所有开通定 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的申报条件。二、严格落实省、市关于门诊统筹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定点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自觉遵守国家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 诚信自律教育。坚决杜绝虚开发票、串换药品和医用耗材、代其 他药店刷卡、为参保人员刷卡套现等有损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违 规行为。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保药品目录等医药管理政策 法规和药
11、品说明书等有关要求,不超适应症和超量售药。五、按国家医保局3号令要求,严格落实“进销存”数据管 理规范,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进销存”数据上传接口 改造,自觉接受监管。六、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实 现事前提醒、事中拦截、智能审核等功能应用。七、严格落实处方购药制度,遵守处方管理相关规定,按要 求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八、营业期间至少保证有1名具有资质的药师在经营场所审 核调配处方,查验处方的规范性。九、我店出售的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在湖北 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的药品,药品销售价格参照 挂网价格确定(各地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查询网址为 http: /www. hbyxjzcg. cn/drugsearch. html;医保 目 录内但未在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的药品以及医保目录 外药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 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我店向社会公开 所有药品售价,接受社会监督。十、在本店的结算、取药等相关窗口配置符合统筹地区医保 部门管理要求的视频监控等设备。十一、其他要求(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我店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上 述承诺任一情形,主动退出门诊统筹结算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