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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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
2、议(以下简称查处):(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从事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列举的行为的,反垄
3、断执法机构经调查依法认定其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能够证明其没有滥用行政权力的除外。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
4、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
5、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六)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一)不依法及时
6、、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二)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特定的招标投标;(三)对参加招标投标的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四)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五)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一)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
7、、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三)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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