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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要求以及“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动江东新区制造业做大做强,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打造江东新区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主战场,助力江东新区建设“五大平台”,推进“五大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江东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订了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二条落户扶持(一)购买用地扶持。鼓励国内外先进制造业企业(项目)落户江东新区,对营业收入与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且切实需要购置土地建设总部
2、办公楼、生产厂房、物流仓储的,经江东新区管委会审批,优先安排产业用地(具体用地面积以江东新区管委会最终审批为准,产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出让),并提供产业用地支持,开设供地手续绿色通道。(牵头单位: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二)厂房租赁扶持。对落户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产业园租用厂房(非关联交易)的新升规工业企业,按实际厂房租用面积每年补贴24元/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3年(免租的除外),补贴期限为自上规当年起计算。(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第三条经营发展扶持(三)新升规奖励。对新升规模的工业企业(含当年度底成功申报上规入库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江东新区额外给每个企业分阶段奖励不高于3
3、0万元。其中,“新升规”第一年奖励15万元,企业第二、三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7万元、8万元。(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四)技术改造奖励。2023年-2027年获得省或市技改奖励的技改项目(以省市公布名单为准),除享受省市的技改奖励外,江东新区再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额投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额投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按企业当年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额投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企业当年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
4、最高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五)稳产达产奖励。对落户江东新区的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五)增资扩产奖励。鼓励江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当年有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新增项目实际投资额在IooO万元以上的(以入库为准),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当年营业收入增长量予以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的增长10%(含)以上3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增长量的1%o,最高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含)以上5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其实际投
5、资额增长量的2%。,最高5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其实际投资额增长量的3%o,最高80万元。(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六)标杆企业奖励1对当年实缴税收排名在江东新区前三名且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并由江东新区管委会授予“纳税大户企业”荣誉称号。2 .对当年产值排名在江东新区前三名且达到1亿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并由江东新区管委会授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3 .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除省市补贴外,江东新区额外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七)企业融资扶持1 .贷款贴息扶持。为落户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融资信息,拓展融资
6、渠道,并对用于提升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所需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3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30万元。已享受省市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2 .联合科技信贷贴息扶持。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发生的贷款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按贷款利息(科技信贷风险金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八)上市培育扶持1 .对落户江东新区后以江东新区总部为主体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的高端制造企业,分阶段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扶持:对列入江东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7、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并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按实际成本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高于30万元;向国家证监会成功提交相关上市申请后(以国家证监会受理证明文件为准),给予50万元的扶持;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420万元的扶持。(牵头单位: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2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先进制造企业,分阶段给予不高于150万元的扶持:对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文件为准),给予20万元扶持;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为准),给予130万元扶持。(牵头
8、单位: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第四条科技创新扶持(九)高企落户、引进奖励1 .高企落户扶持。对河源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起整体搬迁落户江东新区并经重新登记为高新技术企业,无法享受省市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2 .高企引进扶持。已落户江东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河源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江东新区纳税,上规模后且新增营业收入,可奖励其新增营业收入的5%。扶持,单个企
9、业最高扶持10万元。(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十)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化工业设计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专业工业设计机构,提升产品、工艺、产线等设计能力,促进设计成果创新示范应用。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IO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十一)支持企业软硬件数字化升级。支持企业软硬件数字化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购置先进数字化联网装备或对现有装备进行数字化联网改造,提升设备联网和数据采集与集成应用能力;鼓励企业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销售服务、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应用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和软件;
10、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以上项目按实际投入或云平台服务商收取年度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一次性最高补贴30万元。(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十二)创新能力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IOO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立项建设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十三)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
1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6万元奖励。(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十四)高企认定扶持。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30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新区经济促进局)(十五)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元扶持。(牵头单位:新区经济促进局)(十六)评价入库扶持。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首次入库补助3000元。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条。(牵头单位:新区经济促进局)(十七)人才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江
12、东新区给予相应的人才扶持奖励/补贴,包括员工落户、购房扶持、子女入学及人才生活、医疗等补贴等,奖励/补贴标准按照江东新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牵头单位: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十八)免费服务项目。对新引进企业,江东新区将提供以下免费服务项目:A,免费施工图审查服务;B,免费地形图测量服务;C,免费规划放线测量服务;D,免费防雷装置检测服务;E,免费设计规划方案;F,免费刻制印章服务;G,免费白蚁防治服务。(牵头单位:江东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第三章附则第五条(一)设立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
13、金,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措施。(二)成立江东新区企业扶持审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江东新区领导任组长,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发布、收集整理及初步审核工作。(三)扶持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须在江东新区且在江东新区立项(备案)、申报入库、投资入统。(四)本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技改、研发、人才培养,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五)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坚决杜绝虚报浮夸。数据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六)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每年7月份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对符合上一年度奖励扶持的对象进行评估,审核,报江东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确定奖励扶持资金,再由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兑现。新区原有相关奖励措施与本措施重复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措施为准。或与上级奖补政策重复的,如上级奖补资金需江东新区配套的,原则上不重叠奖补,择高奖补,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本政策措施由江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