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中的法人印章定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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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体系中的法人印疑位在我国,公章、专用章、部门章等各类印章在以公司为代表的私法人的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合同到各类单据,凡有文书处.皆可见印章。在公司发生控制权纠纷时,印章是各方控制、抢夺的第一对象。在涉及公司的合同案件中,当事人也总会争辩印章的有无、真伪、类型等问题,然而,对这些问题的法院判决却复杂多样、彼此不一。实践中如此型要的印章,在立法上处于语焉不详的境地。现有规则主要从两个角度规制印章。一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0、493条为代表,这两条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时,将盖章和签名、按指印并列,这也是很多条文对待印章的态度。另一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
2、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3、14条为代表,将印章作为代理表象和相对人信赖是否合理的判断因素之一。不过,这些条文没有明确说明印章对公司行为的作用与效果,并不能回应和正当化实践中当事人对印章的重视。对于规则供给不足和实践普遍需求之问的矛盾,理论巳经有所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行时,巳经有学者为印章进行了初步研究,注意到印章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受约束,认为在公司是合同当事人时,通常需要加盖印章才能使行为成立、使代理人获得权限。(1)参见尹西明:合同中的印章问题,我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第3541页:马强:合同
3、盖章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11期,第2224页。较为晚近的研究从合同解释、被代理人责任、印章抗辩权等角度展开,(2)参见崔建远: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印章及其意义,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167179页;娄爱华:私刻公章与被代理人责任,栽法学家2023年第3期,第100-113页:陈要: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第3960页。虽然角度各异,但落脚点均在于代理特别是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强调印章真实与否并不决定合同效力。以表见代理规则破除印章真实与合同效力的必然关联,将本来飘忽于外的印章纳入现有体系,于理论和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表见代理并非印章问题的全部。印
4、章在表见代理制度下并无特别意义,尚不能得出印章对法人行为全无意义的结论,偏者不能祝全。更重要的是,这仍未抵达印章问题的内核:印章与法人的关系构成印章所有问题的核心,不从法人本质特别是法人和成员的关系出发,无以透彻理解印章。立法、理论的不足以及与实践的脱节,是印章的本土特色和私法体系的域外继受之间的矛盾。既然民法典仍然欠缺明文规定,这种矛盾就需要通过法学方法来加以填补。法律适用的方法,在于确立构成要件后,涵摄具体事实。印章相关问题的讨论需要反向构建:对于可以约束公司的法律行为而言,印章是否足以直接满足某一成立或生效要件;以及是否需要创设印章作为单独要件。前者属于法律解稀,后者则落入法律续造,如果
5、两者皆否,意味着印章只是一种单纯的案件事实,没有特别的规范意义。以此为思路,本文以公司作为法人典型,首先梳理司法实务对印章的不同裁判思路,确定印章可能的更要性。之后借助法律解释,从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诸多要件中,筛选并探讨印章可能满足的要件,即法律行为的形式、代理权限、代理名义显示等。如果法律解释仍然难以证成印章的重要性,再依据法人本质理论,考察续造印章作为法人行为独立要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以上讨论,或终明确在现有私法体系中,印章对法人的地位和功能,确定关于印章各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一、印章可能的重要性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印章的裁判文书数量庞杂。在公司作为一方主体的合同纠野中,双方当事人普遍会
6、举证、质证印章的有无和真假。通过梳理裁判文书,可以确立实践XtE1I章作用的看法,从而为确立印章的法律效果、寻求法律依据提供基础和前提。(一)印章有无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在公司是一方当事人时,印章有无对公司行为的影晌,主要分为合同没有印章、但是有代表人签名(即“无章有名”)和合同有印章、但没有代表人签名(即“有章无名两种情况。“无章有名”的情况存有两种判决思路。一种直接认为此时合同不生效力。(3)参见贵州大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客瑞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站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两)终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另一种则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具有代表自己或代表法人两
7、种可能,要确定该签名的具体法律效果,应当结合其他因索粽合判断:(4)参见汪斌诉项轶军、魏秀丽、大连立达企业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好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法定代表人的意图是代表法人,那么合同直接约束法人;(5)参见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诉赵典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笫46号民事判决书。反之,合同只约束代表人。“有章无名”的情况也有不同的或判思路。较为直接的思路认为,只要双方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仪,合同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6)参见内蒙古良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诉贺福元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
8、7号民事判决书。签名并不必须。与之不同的判决则认为,“有章无名”情况和既有签名、也有EiI章的场合类似,需要粽合判断行为是否发生效力。(7)参见江阴市城镇建设琮合开发有限公司诉江阴市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金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前述各个判决均在讨论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的基础上,生效与否的讨论意味着行为巳经成立。在上述情况中,综合判断的思路其实均认为印章和签名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印章、签名任有其一,合同即可成立,效力则需考察生效要件。强调印章的思路则不够清晰。在“有章无名”时,印章真实、合同就生效的判决意味着印章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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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法 体系 中的 法人 印章 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