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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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一、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之论证及其价值“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演进过程,也是个体作为法律主体在私法领域中的崛起过程。进入20世纪后,摆脱了 “家族”约束的个体大规模的自愿回归到组织,组织的主体地位为私法承认并全面勃兴,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绝对中坚。在此背景下,作为组织自治工具的决议遂成私法的重要概念,关于决议与作为私法自治载体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亦成为公司法的本源性问题。采潘德克顿体系的德系民法肯定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教科书通说认为决议为一种法律行为,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亦然。但是,关于决议在法律行为体系内的定位还有很大分歧,议争课题包括决议同法律
2、行为本质的契合度,决议与其他类型法律行为的区别度,及决议适用法律行为一般性规则的差异度等。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度确认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依据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填补决议的瑕疵类型,但仍有否认其法律行为属性的理论主张。一是意思形成说,认为决议只是组织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并非法律行为;二是商行为说,认为决议属于非表意的商行为;三是非法律行为说,认为决议存在民主性、程序性和效力特殊性等决定其无法适用法律行为理论或规则,故非法律行为。类似歧见的背后原因复杂,一是在理论资源层面,法律行为
3、概念肇始于德国法,教科书虽承认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但关于法律行为属性论证鲜有深入者。二是在理论积累层面,我国商法学者早年研究决议的切入点是其效力瑕疵形态,并不关注决议与法律行为的关系这一私法一般问题,这一现象后来随着民法学者的加入讨论才有改观。三是在研究视角上,有关决议的研究多基于公司的商事组织性质这一商法视角强调决议的商法特征,将法律行为视作民法概念,人为隔阂决议与法律行为。四是从研究路径看,商法学者发现决议很难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效力规则,于是有了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几乎不适用于决议、故决议非法律行为的逻辑初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
4、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由此明确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成为决议研究的实证法起点。确定“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决定适用于决议方法或效力等各项有关问题的法理内容的关键”。一直以来,法律行为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这一交易法上的法律行为,作为组织法范畴的决议处于边缘地位。实则,对决议法律属性的讨论不仅关乎法律行为的概念体系与逻辑结构,更关乎决议规则的建构与法律适用。关于决议性质的探究,组织法立场与视角不可或缺。首先,从私法主体的类型看,公司首先作为组织存在,尔后才因其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特征而被归于商事组织范畴,故研究视角的选择上首先关注公司的组织法特性,遵循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5、而后加入商事法的特性分析。其次,为消弭纷争,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证成,可以明确决议作为组织法上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应然位置。最后,所谓决议的特殊规则,主要是基于组织法的特性而生的规则,所谓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主要以交易法上的契约行为为对象“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欲探讨法律行为一般规则与决议特则的契合、冲突以及衔接,组织法为其基本背景。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证成(-)法律行为实质的再回顾1 .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萨维尼给出的经典定义为,“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亦载明:“法律行为是旨在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私人意思表示,该法律效果之所以依法律
6、秩序而产生,是因为人们希望产生这一法律效果。我国民法一开始就吸收了这一定义,对法律行为的界定均突出“意思表示”“私法效果”两要素,又由于意思表示只能由私法主体作出,故“私法主体”要素亦暗含其中,由此构成法律行为的三要素。印证在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之规定,三要素由此在实证法上坐实。2 .法律行为的本质:基于消极自由的私法自治从价值内核层面分析,”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故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体通过其意思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私法主体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由意志构建法律关系,
7、实现“自主决定、自我约束与自我负责”。论及法律行为的本质,需要指出私法自治的概念本身并非先验存在,而是同法律行为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私法自治在承认民事主体具备理性能力基础之上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本质上是个体享有的一种行为自由。“自由”必然同“非自由” “强制”对立存在,因此私法自治的内涵揭示就需要“定性” “定量”的分析,前者明确私法自治是何种层面的自由,后者厘定私法自治是何种程度上的自由。私法自由以个体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个体的概念直到近代始获承认,“自主独立的个体从传统纽带的包裹下挣脱出来,乃是现代文明进程中的头等大事。“个体独立与个体自由意志的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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