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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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引导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
2、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第四条【销售资质】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的,应当按照散装食品管理。食品销售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经营场所】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具有与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经营场所布局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
3、的物理隔离;(三)销售散装熟食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操作间或场所,防止人员交叉、物品混用。第六条【设备设施】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销售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二)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的产品合格证明。销售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三)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四)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措施。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五)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熟食柜,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第七条【人员管理】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销售工作。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八条【禁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散装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散装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散装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散装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装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散装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食品;(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6、、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散装食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散装食品;(七)没有标签,标签内容不完整,或者标签内容与实物不符的散装食品;(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第九条【进货查验】食品销售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
7、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条【配送管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散装食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向所属门店出具配送清单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批发管理】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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