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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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保障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 82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
2、人员。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三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第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
3、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第五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O第六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第三章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第八条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政策范围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4、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 ,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第九条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额度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十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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