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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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是指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主体的申请和承诺,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形式审核,依照程序进行存案备查。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
2、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既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又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已经进行双重登记的,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性质保留一个法人登记,并及时注销另一个法人登记。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的,以实际运营主
3、体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各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和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服务机构潜在举办者知晓。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
4、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为养老服务事业公平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七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o第八条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o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
5、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第九条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第十条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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