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康复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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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甲方:(经办机构)乙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康复权益,确保工伤康复工作正常运行和规范管理,促进工伤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第一条甲方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乙方协商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第二条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过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由甲方安排到乙方进行康复治疗。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准确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工伤人员信息,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
2、范的变化调整情况,并协助乙方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管理业务培训。第四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工伤人员提供工伤康复服务。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工伤保险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相应措施,为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乙方应确定一名业务领导分管工伤康复服务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伤保险康复服务的检查和监督,按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政策培训I;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及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无偿提供与工伤康复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均有对工伤职工医疗资料保密的义务。
3、需备查的工伤康复业务表格等相关资料,乙方应保存3年以上,保存时间从工伤人员康复出院次日起算。第五条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工伤康复医疗服务标准的住院床位,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乙方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入院条件的工伤职工。乙方如将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人员接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六条乙方为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康复时,应实行康复评价制度,有康复评定记录和康复治疗计划。乙方应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每位康复人员拟订工伤康复方案送甲方审查并经工伤人员签字认可后,方能实施该人员康复治疗。乙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伤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4、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康复质量。第七条工伤人员康复医疗期满后,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未经同意延长住院增加的医疗费用负担,由乙方承担。工伤人员康复医疗期满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乙方应从裁决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照自费病人处理。第八条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制度。康复对象在乙方进行早期医疗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继续进行恢复期康复治疗以及需安装假肢、矫形器者,乙方应当及时申请甲方转往其他工伤康复机构,并配合康复对象的转诊。第九条因工伤人员伤情复杂,乙方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继续康复治疗的,乙方应及
5、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由甲方协助联系安排转入具有康复治疗条件的定点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甲方发出同意转院通知书后,乙方应及时为工伤人员办理转院。第十条甲方工伤人员在乙方住院康复期间受伤部位发生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和其他危急重症须申请院外会诊和转院治疗的,乙方可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转入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抢救治疗,并负责相关事务的协调,同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应对措施。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有关服务价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甲方不支付非工伤诊疗费用。甲方工伤人员在乙方住院期间进行了非工伤引发疾病需要的检查或治疗(包括药物),应在病程记录
6、中详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需标注“非工伤”部分,并须事先告知工伤职工及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按自费或其它费用来源处理,否则,所产生的“非工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需要为工伤人员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伤人员及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按自费处理,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三条甲方工伤人员在其它协议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予以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乙方所做检查与其他协议医疗机构结果一致,其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乙方应优先选择省内、国内生产的质优价廉的并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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