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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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现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目的和依据)判定标准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为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的实施,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原因如下:一是进一步适应监察执法工作需要。当前,逐步由事故追责向重大隐患追责过渡,但一些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列入重大隐患,影响执法和追责的力度。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
2、工作会上,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同志呼吁修订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力度。二是亟待将事故教训纳入重大隐患。分析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现,一些造成事故的重点违法违规问题未纳入重大隐患,不足以形成警示,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将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在判定标准中补充和完善。三是部分条款需进一步准确界定。监察执法中发现,部分条款存在疑义,需要进一步修改明确。四是同新规定保持一致。近年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防治水、防治采掘接续紧张、井下限员、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需要将其中涉及到重大隐患的内容在判定标准中予以补充和修订。二、修订起草的过程(-)征集
3、意见形成初稿。前期,为了解掌握判定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各产煤省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征集了意见,结合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原因以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吸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的有关内容,形成了修订初稿。(二)多种形式研究讨论。前期组织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贵州、云南等省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进行座谈研讨,修改完善后又通过网络方式与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宁夏6个省级煤监局进行了沟通讨论,再次根据修改意见完善。(三)充分吸纳执法一线意见。鉴于省级煤监局、煤监分局作为执法一线部门,日常监察执法经常使用判定标准,对隐患问题
4、把握更为准确,特组织山西、安徽、河南、陕西4个省级煤监局对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我们对所提意见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各地煤监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工业协会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条,经逐条梳理研究,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纳和部分采纳91条。的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62并就部分意见同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科技装备司有关同志进行了讨论,采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专题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五)局务会审议。4月20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三、修
5、订的主要内容这次修订,主要是坚持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瞄准管控重大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针对近年来煤矿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和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不足,增加有关条款;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进一步准确表述;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近年来新出台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3个规定,对有关条款加以补充完善、调整。修改后,整体框架仍保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规定的15个方面。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80项。其中,增加16项,删节合并、修改完善45项,20项未做修改。(一)增加条款情况。1 .超能力超强度方面(第四条)增加2项。一是煤矿或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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