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利用权: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构的权利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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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利用权: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建构的权利基础一、问题的提出公共数据开放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架构。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化治理的推进,中央和地方层面有关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建构及实践正逐步展开。与此同时,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即公共数据开放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基础和逻辑是什么?目前,已有研究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对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自然资源利用等关联制度的关系仍未清楚界分。以公民知情权为权利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逻辑,以及以经营性开发为中心的自然资源利用逻辑,能否套用到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建构中?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将公共数据资源认定为权属上由国家或政府所有,并以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方
2、式进行开发营利的模式应当如何评价?对此类问题仍缺乏清晰的梳理与回应。另一方面,既有研究侧重于对公共机构与公共数据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往往从政府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力、义务、责任视角展开理论建构,而忽视了从公共数据资源利用者的角度来分析利用主体的权利,从而无法整全地建构与发展公共数据开放的规范性基础及制度逻辑。这已成为该领域制度建设和实践运行中的“短板”,也妨碍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规则的具体展开与完善。回到共数据条例等涉及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均在第1条立法目的处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其中,何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仍需进一步的追问和学理诠释。法律解释层数据安全法浙江省公要
3、解决前述问题,可以从公共数据的外部利用者而非仅从公共数据管理者的角度,探究公共数据获取与利用主体的权利及其法理依据,可以为公共数据开放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规范性基础,并有助于推进这一制度实践的法治化、体系化。本文拟从公共数据利用者视角切入,以我国已有规范文本和实践为基础,结合比较法经验,提出、探讨和展开“公共数据公平利用权”这一命题。二、公共数据公平利用权的证立要明晰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中利用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首先需要将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与相关但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予以辨析。在此基础上,确立公共数据公平利用权作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所享有权利的概念指称,并分析其基本定位。(一)政府信
4、息公开与公共数据开放的权利基础差异公共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是相关研究讨论的焦点之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升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奠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两者都位于“从公开到回应”的动态政务公开之下,在内容上无本质差异,公共数据开放反而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开放会起到促进社会主体知情的效果,但这并不是公共数据开放的核心关切所在。实际上,上述观点忽视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数据开放在基本特性与制度重心上的差别。在信息内容要求层面,公共数据开放的重点是公共机构的整个数据集而不是单项信息。同时,公共数据开放侧重于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收益类数据,政府信息公开则侧
5、公开政府如何运作的信息。在数据开放的质量要求上,数据开放一般要求数据是原始的、机器可读的、及时的、可重复利用的,这对公共机构的成本耗费与管理体制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公共数据开放所强调的“机器可读性”意味着政府需对开放数据进行标准化分类、质量控制、生命周期管理以及提供稳定而安全的开放平台和接口,涉及存储、计算、安全、运维等一系列专项工作。这是一项投资巨大的系统工程,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管理效能密切相关。在目标和功能层面,政府信息公开目标侧重于“知”,而公共数据开放侧重于“用”。第一,从价值取向来看,公共数据开放强调数据再利用和挖掘的开发价值,包含了 “释放数据的社会和商业价值”的内涵,这不同于政府
6、信息公开所追求的了解和知情。第二,从要素配置策略来看,现实中,政府拥有大量的公共数据,而大多数市场主体虽然对公共数据有强烈需求,但却受限于权力、资源和技术而无法采集,这种“供给侧一需求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政府应当有效配置公共数据的义务。这是一种效益导向的经济逻辑,明显有别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监督导向的政治伦理。第三,从开放利用过程来看,公共数据开放是一套“政府一市场”协同合作关系的完整行政过程;政府信息公开则更多聚焦于通过获取信息而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换句话说,数据开放制度实践中,市场获取数据只是开始,而不是目的,政府还承担着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已开放的公共数据、后续跟踪评估、保障数
7、据利用持续性等职责,进而形成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合力。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上述差异性,源于两者权利及法理基础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以“参与民主原则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公民知情权实现”为基本逻辑,国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了 “三需要”条款,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和再利用权利的色彩被淡化,更突显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框架以知情权为核心要素、重视参与民主。而公共数据开放以“公共数据作为国家提供给社会的公共资源一公共数据开放义务与利用法秩序建构一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的权利”为逻辑基础。公共数据开放关注政府引导社会利用数据时双方的持续性合作关系,其制度建构的核心是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理性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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