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图书馆书籍损坏丢失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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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图书馆书籍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期刊,必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一、遗失赔偿1、读者严重损坏图书或遗失图书,可以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予以赔偿(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同时需赔偿书籍加工费用、芯片磁条条码费用。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1)一般中文图书按出版年份赔偿:1-2年内出版者图书价义3倍3-5年内出版者图书价义5倍6-10年内出版者一一图书价X10倍11-20年内出版者一一图书价X20倍21-30年内出版者一一图书价X30倍出版年超过30年者图书价X50倍出版年超过20年者且为馆藏孤本一一图书价义100倍(2)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超期
2、,均按超期交滞纳金的规定处理。2、遗失单本(包括合订本)期刊,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3、遗失单张报纸者,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遗失合订本报纸者,按合订本价格的5T0倍赔偿。4、损坏图书、期刊视情节支付赔偿:(1)损坏图书、期刊程度较轻者,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按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2)损坏书刊较严重者,必须经过加工整修方能流通者,按原价5倍赔偿。(3)读者剪裁、撕割书刊者,一律按偷书处理。二、关于偷盗书刊的规定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广大读者应与爱护,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广大读者应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为维护公共财产,堵塞漏洞,防止偷盗、损坏书刊文献资料的事件发生,保证图书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章
3、、违纪读者处理,特作如下规定:1、凡窃书者,一律予以罚款,处以原书、刊价格十倍以上罚款,少于5元的,一律按5元计算。同时张榜示名,取消借阅资格。性质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拆除书中磁性资料者,其性质与窃书相同,拆除一册书的磁性材料罚款30元。拆除书中磁性材料并窃走者,按本条与1条同时处罚,最少罚款80元。3、损坏书中计算机借阅用条码者,每条罚款3元。4、一卡通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一经发现应批评教育。因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领证人负责。5、对用他人遗失的一卡通冒借图书者,一经查出,均按窃书论处。6、对不遵守入馆规定者,图书馆应批评教育,对其中不接受教育者,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入馆借阅图书一个月。7、对检举各种违纪、违章行为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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