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殖民时期的法律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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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法律传统历史悠久,影响广泛,是当今世界重要的法律文明之一。然而,自近代以耒,印度法律传统受到西方的挑战。葡萄牙、法国等欧洲国家都曾殖民印度,但唯有英国在殖民争初中胜出,并长期向印度输入英国法律制度与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印度法律传统,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7法(Ang1O-Indian1aW)(I)亦译为盎格鲁-印度法。另有“Ang1o-Hindu1aw”一词,其与“Ang1o-Indian1aw”的区别在于,前者指英国法与印度教徒之法律传统的混合体,f在属人性;后者指英国法与印度法律传统(包括印度教徒与穆斯林、锡克教徒、犹太教徒等全体印度人的法律传统)的混合体,重在属地性。本文并非
2、局限于英国法对印度教徒之法律传统的影响,因此取“Ang1o-Indian1aw一词。,对现今印度法的规则体系、制度原则、内在机制与外在形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法传入北美、澳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表现,出强大生命力。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英国法并未遭受来自土著文化的强烈抵抗,因而英国法可以在那些国家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但在面对印度高度发达的文明时,英国法为何依然能够影响印度法律传统?(2)格兰顿在比较法律传统一书中提出了该问题,但并没有进行细致的解答。参见美玛丽格兰顿、迈克戈登、保罗卡罗兹: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
3、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110页。传统印度法经历了怎样的变革?本文将从英印时期司法管辖权的设立与统合、司法过程中的法律移楂、立法过程中的法律体系化发展以及法律职业群体与法律教育的发展等方面,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一、司法管辖权的设立与统合(一)传统印度社会中司法管辖权的分散化传统印度社会中权力的分享者呈现多样化与分散化特征。在18世纪初期的南亚次大陆,奥朗则布治下的莫卧儿王朝势力从北部克什米尔延伸到南部德干高原,是穆斯林要立的横跨辽阔土地的帝国。皇帝之下是势力范围甚广的莫卧儿贵族。随着帝国衰落,他们的命运面临挑战。帝国的都城德里之外是地方上包括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在内的包税人阶层,他们
4、与帝国统治者关系紧密。在乡村中,村社作为传统印度的基本社会组织形态,在历史动荡时期总是能保存较为稳定的权力结构。在城市里,印度本土商人集团不仅活跃在农产品、工艺品贸易与资本市场中,而且在政治领域也逐渐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就个人而言,家户关系、宗教信仰及其种姓等级构成了一个人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从这一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来看,这一时期莫卧儿皇帝、土邦王公、农村权贵、宗教团体、新兴商人以及后来的欧洲殖民者等个人和团体,分别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以及不同的地理位置上一起分享权力,呈现出差异化、等级化的特征。(3)参见英C.A.贝利:印度社会与英帝国的形成,段金生、蒋正虎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
5、5-16页:BemardS.Cohn5TheInitia1BritishImpactonIndia:ACaseStudyoftheBenaresRegion,19TheJourna1ofAsianStudies418,418-431(1960)e权力分享者的多样化与分散化也反映在司法领域。18世纪印度的司法管辖权亦由不同社会群体所掌握。在帝国内部,莫卧儿帝国延续了德里苏丹时期的司法制度。其司法体系可分为三级,皇帝作为一国之首,处于权力顶端。其次是在中央设置的司法部长(qazi-u1-quzat),负责任命与监督下级司法长官,并审理上诉案件。最后是在各省、地区以及较大的村庄设置的地方司法长官卡迪
6、(qazi),负责审理地方上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此外,地方税务官除了负责征税,还负责审理与土地相关的案件。(4)SeeSa1maAhmedFarooqui1AComprehensiveHistoryofMedieva1India:Twe1fthtotheMid-EighteenthCentury,PearsonEducationIndia,20111p.277.但至了18世纪晚期,这一官方司法体系基本上巳名存实亡。在帝国行政机构之外的地方层面,存在着一个个由家族世袭统治的1小王国,它们被视为18、19世纪印度地方法律的基本单元。这些小王国可能包含几十甚至上百个村镇.每个村镇可能包含几个小村庄,村
7、庄中不同种姓之间的纠纷可能诉诸支配种姓解决,家庭与种姓内部的纠纷则由其领导者或种姓潘查亚特(PanChayat)(5)潘查亚特(PanChayat),意为五人长老会,是传统印度社会中负责司法、决策的乡村机构。参见陈王龙诗:古代印度村社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现代影响,载南亚研究季刊2018年第4期,第77页“解决。SeeBernardS.Cohn,SomeNoteson1awandChangeinNorthIndia,8EconomicDeve1opmentandCu1tura1Change79,79-82(1959).通常情况下,严重的刑事案件由莫卧儿帝国的政府机构管辖,但大部分民事案件与轻微的
8、刑事案件则由村社头人、支配种姓或者潘查亚特管辖。当时的印度虽然处在穆斯林的统治之下,但占人口多数的印度教徒仍然遵循着前穆斯林时期的法律和习惯。即使是那些放弃了印度教皈依伊斯兰教的人,依然坚持印度教法的继承法和财产规则。(7)SeeWernerF.Menski,Hindu1aw:BeyondTraditionandModernity,OxfordUniversityPress,2009,pp.156-157.(二)英国殖民司法管辖权的设立在其卧儿帝国内众多的权力分享者中,英国东印度公司作为一段引人注目的殖民势力逐渐崩露头角。它在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一举奠定自己毋庸置疑的地位,开启了此后对印度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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