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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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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