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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合同汇编(23篇)医疗服务合同汇编(通用23篇)医疗服务合同汇编篇1甲方(平台方):乙方(医疗机构):为贯彻卫生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宣传规范医疗服务,创建和谐医疗环境,让老百姓了解医院,正确选择规范的医院。甲方充分利用网站(网址:)的网络信息平台,本着“为医院输送病人、给病人介绍专家”的服务宗旨和知名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特色医疗信息服务,介绍合作医疗机构的重点科室和知名专家,为医院输送各种疑难杂症病人。就此项目的合作,双方本着诚信、优质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项目特色医疗信息服务二、合作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一个月
2、。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患者至上。2 .在中国医院信息网、名医在线、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等媒体免费发布与甲方合作的重点科室和知名专家信息。3 .免费为乙方建立医院网站。4 .免费为合作科室的知名专家建立个人网站。5 .做好网站推广计划和网络营销。6 .免费为乙方导医,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7 .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不收乙方介绍费。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患者至上。2 .无偿提供甲方会员就诊的专用诊室,诊室门口安装“中国医院信息网站会员就诊部”铜牌,方便甲方会员就医。3 .负责甲方会员就诊登记,门诊管理等工作。4 .无偿
3、提供合作科室和知名专家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5 .甲方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6 .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特需门诊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收费标准不变。7 .为甲方会员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乱开药,不收红包。8 .每年承担元的网络信息维护费,于每一服务年度开始之前向甲方支付。五、其它1 .双方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此项合作业务的服务工作。2 .协议期满,双方视此项业务的开展情况,续签或另行协商。3 .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 .协议中未及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署后生效。
4、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乙方(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签署时间:年月日医疗服务合同汇编篇2投保方:(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口邀请招标、口竞争性谈判、口询价、口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章合同标的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共计职工人。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员工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
5、保险责任即时终止。第章合同的内容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医疗保险金中给付。第四条乙方根据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C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医疗费用理赔相关服务,不承担医疗报销过度而导致保险金不足的风险。第三章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第五条双方约定,甲方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保险费圆整(¥;元)。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
6、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对委托的医疗保险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有权对个人账户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或按其它方式处理;2、有权按单位的管理规定,制定并修改被保险人的理赔标准,乙方应按此标准进行理赔;3、有权了解投资、理赔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理赔分析报告及帐户余额变动情况;4、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书中的标准提供服务或改善服务;5、若乙方服务不符合投标要求,有权提出改正要求并向监管部门投诉;6、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损失;7、任何情况,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并分段计算资金收益,而无其它退保损失。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
7、间内,甲方享有以下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管理费;2、投保时按其掌握的信息,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及身份状况,配合乙方提供投保资料,办理投保、保全手续;3、为乙方上门理赔服务提供方便;4、积极配合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及时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和证明;5、对本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保密。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在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授权后,进行保险事故调查的权利;2、有权要求甲方及保险受益人如实提供保全、理赔所需的材料;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享有以下义务:1、规范运作,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2、乙方应选择合适的医疗保险产品运作,符合保险监管、税务机关等
8、管理部门的合规要求;3、合同到期或甲方提出退保,乙方应在7日内及时退还剩余保险资金并结清收益;4、每月为公司本部提供一次以上的上门服务,并按投标时的服务承诺,保证理赔人员的稳定,保证服务质量,保证7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给付保险金;5、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短险提醒服务;6、及时提供月度、年度理赔情况报表,准确反映当月理赔金额、账户余额;7、提供投保单位管理人员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查询服务;8、在发生突发医疗事件时,可根据甲方的指令,立即以支票、转账的形式垫付医疗费用;9、落实有关保密措施,对本商业保险合同进行保密,保证甲方权益不受损失;10、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五
9、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乙方为甲方建立公共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公共账户),同时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于甲方所交保险费,乙方在扣除%的服务费用后,按甲方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乙方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账户间转移不收费,今后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账户收益:帐户资金按照%的年利率增值。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就医、配药、体检等时产生的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的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幸身故,乙方按该
10、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直接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到甲方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保险金额%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合同的执行发生重大影响,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第七章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其他约定第十六条
11、对于甲方从其他保险公司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乙方承诺按%的优惠服务费率予以承保。承保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保,续保时,存量资金不再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承保期满后,如甲方未选择续保而存量资金仍然留在乙方时,乙方仍然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条款,继续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第十七条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款)在期满或员工离职退保后可将账户余额退回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中,退保时不收取任何退保费用;甲方也可将个人及公共账户内余额转投乙方其他保险产口口口O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新增及变动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于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
12、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乙方将该被保险人的享受额度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第十九条本合同与甲方的投保单、乙方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合同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起生效;合同文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医疗服务合同汇编篇3一、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医院的开业、广告招牌为要约邀请,表明我是医院,
13、我正在营业,如果需要诊疗服务,我愿意提供服务。患者的挂号行为为要约,表明患者向医院发出希望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挂号费,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时刻起,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二、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门诊医师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并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为要约,即希望与患者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经患者的承诺,医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并交付住院治疗费押金的行为是承诺,即患者愿意与医院订立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从办理住院手续时起,住院医疗服务合同便告成立。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在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负的“防疫”义务时,医
14、患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较大限制,缔约的方式、过程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120急诊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120是免费公益电话号码,通过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的两个特点。其一,这类合同是患方在危难时刻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二,患方对于合同的内容没有机会和能力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医疗机构负有强制救治义务,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诊救治。有人认为,拨打120电话求救行为是要约
15、,急救中心和医院接到电话后出车急救是承诺。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关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将拨打120求救行为作为要约,急救中心或医院就有权利拒绝出诊且无需通知求救者。这样的结果有悖于120的宗旨。医疗机构设置120急救电话或者与120急救网络联网的行为是要约,表明该医疗机构有接诊急救患者的能力、技术及设施条件,并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愿意缔结急救医疗服务合同的建议,该建议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的医疗处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费用等在所不问,该建议的性质是要约。患者或他人拨打该急救电话的行为应属承诺,即患者或他人确信该医疗机构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条件,愿意到该医疗机构接受急救服务,向医疗机构作出接受其要约的承诺。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明确只要患者拨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医院须立即出诊。对于自行直接将急危患者送到医院、未经120接诊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运送的医院的行为是承诺,从患者被送至医院的救治场所时起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医师脱岗,延误了紧急救治即属违约。医疗服务合同汇编篇4医疗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号码: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