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高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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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高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91号)和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3)11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高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高新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可按重量计量收取,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130元,或每桶(容积120升)15元。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已经同环卫部门签订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为避免重复缴费,已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持有效收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执行范围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高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试行。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明确高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高新发改(2023)60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收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主体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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