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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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评价报告虚假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一、伪造的安全评价报告;二、未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三、在周边环境和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四、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矿山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五、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六、为改变评价结论,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重大变更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中存在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否决项,仍出具“合格”或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安全茂应急管理部官方微信通报:2023年,应急管理部党委将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经过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检查、督导互查等各阶段任务有序开展,各地陆续查处五起典型违规案例,现予以公开通报。一、出租出借资质及人员挂靠案例: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人员挂靠案根据多方举报线索,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到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恒
3、科”)现场调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挂靠(双社保,非专职);(2)利用设立分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中化恒科在全国设立了16家分公司,总公司每年对分公司收取10万到35万不等的管理费,并对分公司承接项目按照60%比例抽成;(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处罚中化恒科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撤销中化恒科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二、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例: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2023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阳光”)的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诚”)在2023年先后为包括康缘阳光在内的三家公司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期间并未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也并未派出评价人员,实际撰写报告、收取费用的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上述三份安全评价报告有多处存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企业现状不符的情况,宁夏智诚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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