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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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10.20生效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9号深证上(2023)9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
2、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证上(2017)181号)、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74号)、2023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41号)、2023年7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671号)同
3、时废止。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信用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以下简称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人、增
4、信主体、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和投资者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四条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和保密制度。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信用风险管理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第五条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对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
5、约定更高要求的,从其约定。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第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定期评估自身偿债压力;(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债券还本付息事项,及时筹措、归集偿债资金,按时完成偿债资金划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不得通过虚构债务、为虚构的债务提供增信、实施不合理交易或者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
6、废债务;(H)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四)保持良好的资信状况,主动防范化解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或者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五)及时处置预期或者实际违约的公司债券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
7、员应当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增信主体应当关注所增信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情况,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自身代偿能力、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并告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二)按照规定和约定对预期或者实际违约的公司债券及时承担增信责任,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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