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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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的通知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10.20生效日期:2023.10.20号:上证发(2023)169号上证发(2023)16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
2、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6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3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木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所围绕公司债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监管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核查情况。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
4、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第五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义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第二章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第七条报
5、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存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显示存在失信情形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事件起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或严重失信等负面情形,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情况或偿债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情形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包括调整公司债券申报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设置有效增信措施等。第八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
6、在重大负面舆情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发表核查意见。前款所称重大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频繁受到监管关注或问询、面临大额诉讼或频繁涉诉、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可能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其经营、融资环境及偿债能力的影响。第十条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或变动人数比例较大的,发行人应披露变动原因及其对自身组织机构运行的影响。第十一条发
7、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下列事项,并作风险提示或重大事项提示:(一)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二)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前五名债务方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认定;(H)发行人与前5名债务方形成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原因、回款相关安排、报告期内的回款情况;(四)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一年
8、末经审计总资产5%的,应承诺债券存续期内原则上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超过最近-年末经审计总资产10%的,发行人应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且应进一步披露主要债务方信用资质情况、偿还安排以及资金拆借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说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前款所称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是指发行人非因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产生的,对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除下列情形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往来占款外,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发行人因开展自身经营性业务或者项目产生的预付款、项目保证金、前期垫款、项目融资利息、土拍保证金等款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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