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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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V关于检查V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2、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为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1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加强政策保障和统筹协调,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公共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2 .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市直部门督导检查、县(市、区)属地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层级管理,统筹推进。3 .建管并重、规范有序。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确保供水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符
3、合要求。(三)总体目标以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为目标,推进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鼓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集数据监测、安防监控、智能预警等功能为一体的二次供水管理系统。实现二次供水设施标准化运维管理,逐步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权责明晰、机制健全”的原则,各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公共供水企业共同参与的居民二次供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规定,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1 .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4、负责统筹谋划与督导考核。市级二次供水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二次供水工作的统筹谋划、督导检查与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加强对各县(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指导;以贯彻落实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为抓手,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各县(市、区)开展二次供水规范化运维管理专项督导考核。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全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2 .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居民二次供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领导小组应承担二次供水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宣传贯彻二次供水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公共供水企业对辖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小区
5、管理维护单位开展专业化管理维护培训;定期对辖区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摸底排查;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行全链条监督管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小区管理维护单位应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工作内容:按照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二次供水设施;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并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定期巡检、清洗消毒、水质水压检测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次供
6、水水质、水压出现异常影响供水安全时,二次供水运维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的,由所属辖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领导小组予以行政处罚。(二)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管理1 .设计阶段。进行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时,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位置布局合理、压力平稳均衡、运行安全稳定,委托具备资质、经验丰富、信誉优良的专业供水设计单位实施,鼓励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设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未经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建设。2 .建设阶段。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市场准入制度
7、。为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质量,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名录库”,“二次供水设施名录库”应及时在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及面向社会公布。纳入名录库的二次供水设施企业不得少于5家,每3年更新一次。各建设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采购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名录库”内选取,并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建设的,供水企业向建设单位给予不低于工程造价定额10%的让利。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3 .验收阶段。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并依法组织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未经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技术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承担责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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