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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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10.20生效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3号深证上(2023)98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
2、3)390号)同时废止。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2023年4月实施2023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
3、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事宜。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负责受理、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终止发行
4、上市审核并告知理由。第四条本所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督促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履行核查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第五条本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和相关机构回答问题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质量。第六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审核业务规则和审核标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及其回复、审核进度、审核结果等信息通过本所网站及时向市场
5、公开,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本所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受理、审核。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审核问询及其回复、审核结果告知等事项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办理。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现场问询、现场沟通除外。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但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第八条本所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承销机构执业
6、情况等,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根据债券品种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实行分类审核。第九条本所建立健全审核业务规则,明确上市条件、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发行承销与上市等安排。本所建立健全对发行上市审核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与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履职尽责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本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条本所审核人员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核职责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就审核问询、审核工作相关重要事项与发行人沟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核人员
7、不得私下与发行人等相关机构进行接触或者与其有其他不正当利益往来。第十一条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本所自律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第十二条本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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